人身保险投保人断缴保险后能否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已经缴纳的保费?
问:肖律师,我在青岛市北区居住工作,几年前买了一份重疾险,后来有段时间经济出现点问题断缴了,原来的合同也找不到了,今年我听朋友说可以找保险公司把交的保费退了,但是沟通后保险公司说保费不能全退,要按照合同约定扣一些钱,我觉得扣的太多了,请问我应该怎么做?
肖律师:重疾险合同属于人身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法第37条、第47条等条款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人退的是保单的现金价值,而非投保人缴纳的保费本金。人身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条款一般在保险合同和产品说明当中有载明。实务中退保时保单的现金价值一般都要比交的保费要低很多。您可以对照合同条款看保险公司跟您算的现金价值是否正确、合理。如果不会算可以再找肖律师,肖律师执业范围涵盖青岛市全市,做过不少保险纠纷。
——但在一些特殊的情形下,投保人主张保险公司退还缴纳的全部保费的,是有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关键看保险公司在向投保人销售保险产品和缔结合同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这一问题,可从两个层面展开分析:一是法律上规定了哪些过错可以成为退还全部保费的理由,二是司法实践中法院是如何认定这些过错的。
保险公司存在哪些过错行为可构成投保人主张退还全部已交保费的法律依据?
投保人主张退还全部已交保费的核心法律路径是撤销保险合同或确认合同条款无效。可构成该主张的保险公司过错行为主要包括: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事由,以及违反法定的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违反格式条款效力规定等。这些过错行为分别对应不同的法律规则和构成要件。
2、司法实践中,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或导致投保人重大误解的行为,是法院支持投保人撤销合同并退还全部已交保费的核心裁判倾向。
以下具体分析。
一、保险公司存在哪些过错行为可构成投保人主张退还全部已交保费的法律依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投保人主张退还全部已交保费的法律依据主要涉及以下几个层面。
1、基于欺诈主张撤销保险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在保险场景中,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如夸大保险责任、虚假承诺收益)或故意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如未告知免责条款),诱使投保人订立合同的,可构成欺诈。若欺诈行为由第三方保险代理人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投保人还需证明保险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方可主张撤销。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明确禁止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保险代理人欺骗投保人或隐瞒重要情况,这些禁止性规定为认定欺诈提供了行业特别法依据。
2、基于重大误解主张撤销保险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撤销。若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性质、保险责任范围、保费计算方式等主要内容产生重大误解,且该误解并非因投保人自身过失所致(如保险公司未尽到说明义务),投保人可主张撤销。该规则与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说明义务存在衔接:保险公司未履行说明义务导致投保人误解的,可构成重大误解。
3、基于显失公平主张撤销保险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若保险公司利用投保人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对保险产品的判断能力,订立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可主张撤销。
4、基于保险公司违反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主张条款不产生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十七条,保险人对免责条款负有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未履行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年修正)》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了免责条款的范围、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以及举证责任(由保险人承担)。需注意,该路径仅导致免责条款无效,而非整个合同无效;若投保人主张退还全部保费,仍需结合合同撤销或解除制度。
5、基于保险公司违反格式条款效力规定主张条款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十九条,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6、合同被撤销或条款无效后的返还与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损失。据此,若保险合同被撤销或相关条款被认定无效,保险公司应返还已收保费。
将上述规则适用于本案,需罗列对照以下要件:
要件①,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存在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事由,或违反说明义务、禁止性行为规范。比如,若投保人主张代理人存在“缴费期满不出险可提取相关款项”的虚假承诺、未如实告知健康告知事项、异地投保未提示定点医院范围等过错,若这些事实成立,则要件①可能满足。
要件②,投保人基于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的上述行为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果关系)。若投保人系因代理人的虚假承诺而订立合同,则因果关系成立。
要件③,投保人行使撤销权未超过法定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重大误解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欺诈的撤销权为一年。
要件④,合同被撤销后,保险公司应返还全部保费。
要件⑤,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本案中,若投保人未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则保险公司需自行举证已履行说明义务。
二、总结
综合以上分析,投保人主张保险公司退还全部已交保费的核心法律路径是撤销保险合同,可依据的保险公司过错行为主要包括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司法实践中,法院支持撤销合同并退还全部保费的核心裁判倾向是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或导致投保人重大误解等过错行为。能否获法院支持关键在于能否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的前述过错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