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文章

法律理论研究与实务探讨

伤者的医疗费已获第三方赔偿后,还能否获得医疗险再赔?

其他

费用补偿型医疗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人可主张扣减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医疗费用赔偿,;若为定额给付型医疗险,则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人应按约定金额给付,不受第三方赔偿影响。司法实践中对费用补偿型医疗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存在分歧,保险合同具体约定以及保险人是否履行了法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直接影响裁判结果。

肖军威律师2026/9/3

家用车注册网约车营运,出险后保险公司能拒赔吗?

其他

以非营运、家庭自用性质投保的车辆,注册网约车并实际从事营运活动,即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若投保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已经依法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则保险公司对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肖军威律师2026/8/24

私家车兼职跑网约车出事故,保险公司能否一律拒赔?法院:关键看事故与危险增加有无因果关系

其他

投保人以"非营运"性质为车辆投保、擅自用于网约车营运且未告知保险人的,在网约车营运的合理区间内发生事故,属于被保险人自甘陷入"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脱保状态,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但在该区间之外的非营运自用期间,因危险程度与保险费率仍符合对价平衡原则,在该区间内发生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肖军威律师2026/8/22

人身保险投保人断缴保险后能否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已经缴纳的保费?

其他

重疾险合同属于人身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法第37条、第47条等条款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人退的是保单的现金价值,而非投保人缴纳的保费本金。人身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条款一般在保险合同和产品说明当中有载明。实务中退保时保单的现金价值一般都要比交的保费要低很多。您可以对照合同条款看保险公司跟您算的现金价值是否正确、合理。

肖军威律师2026/8/15

教师带薪脱产读博6年,答辩前脑出血倒在宿舍,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劳动人事

本案当事人情感上令人同情,但法律上比较难以获得支持。肖律师认为若坚持诉讼,应将全部论证力量集中于“因工外出期间”的延续性认定上,通过强化外出读博协议目的、单位知情认可甚至持续发放待遇等证据,试图将自行租赁宿舍攻读及答辩准备行为重新纳入“工作”范畴。这是一条狭窄且艰难的路径,但应已是当前法律框架下唯一可能争取的空间。

肖军威律师2026/7/20

夫妻一方婚前房产婚后对另一方“加名”的,离婚时另一方是否可以要求分割?

婚姻家事

一方婚前房产,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属于其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一旦婚后在不动产权属证书上为另一方“加名”,该行为通常被认定为以维系婚姻为目的的赠与,房产性质将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然而,分割比例并非简单的“一人一半”

肖军威律师2026/7/17

夫妻一方以婚前个人存款在婚后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家事

夫妻一方以婚前个人存款在婚后购买房产,该房产的性质应如何认定?这本质上是一个关于财产形态转化与权利公示效力的交叉问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登记在双方或单方名下将产生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

肖军威律师2026/7/15

夫妻单方举债的债务离婚时是否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如何判?

婚姻家事

离婚时,一方单方借贷产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如何裁判?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裁判标准已从过去的“推定共同”转向“共债共签”与“用途论”相结合的严格认定模式。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单方举债,举证责任在于主张为共同债务的债权人或举债方,若无法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则会被认定为举债方的个人债务。

肖军威律师2026/7/13

离婚纠纷中可以对过错方不分或者少分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姻家事

在离婚纠纷中,能否对有过错的一方就夫妻共同财产不分或少分,取决于“过错”的具体类型。法律对此有两条截然不同的路径,其法律依据、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均不相同,不能混淆。

肖军威律师2026/7/11

非法入境·非法滞留·非法务工:三非外国人的治理法理和政策趋势

其他

编者按: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提高,出入境人数连创新高——2024年达6.1亿人次。然而,在人员流动日益频繁的背后,外国人"三非"问题(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也随之凸显,成为社会治理和移民管理的重大挑战。本文从现象入手,溯及法律规制,再到政策管控趋势,试图为这一问题提供全景式的观察。

肖军威律师2026/7/6

住宅内的裸居是隐私,偷拍并传播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侵权赔偿与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肖军威律师2026/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