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孩子轮流抚养,二审改判抚养权归孩子妈妈
一审判孩子轮流抚养,二审改判抚养权归孩子妈妈(青岛)
一、婚姻三年,过不下去了
梁某和郑某,2016年介绍认识,2017年9月领证,2020年10月儿子郑某某出生。
2022年,两个人过不下去了。
没什么狗血剧情。就是柴米油盐。吵架、冷战、和好、再吵。我经手的离婚案,十个有九个是这套路——不是谁出轨了也不是谁家暴了,就是在一起的磨耗太大,过不了了。
2022年3月,梁某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没判离,觉得感情还没到彻底破裂的地步。
这是司法实践中的常态。第一次起诉,除非有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几种情形,否则法院一般都不判离。
判决之后他们直接分居了,梁某说从那以后,两个人见面的唯一原因就是交接孩子。
2023年10月,梁某再次起诉离婚。
这次郑某也同意离了。
但孩子归谁?两边都不让步,都想要抚养权。
二、派出所里的"交接协议"
2022年5月,梁某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之后、分居期间,两边因为抢孩子闹到了派出所。民警调解之下,他们签了个“协议”:
离婚冷静期内轮流带娃,一个月一轮。5月妈妈,6月爸爸,7月妈妈,8月爸爸……直到法院判下来为止。
协议签了之后还真的执行了小半年。直到梁某再次起诉,郑某不把孩子还回来了,理由是按照协议"轮流应该继续"。
我问梁某,您接收轮流抚养吗?
她说得很干脆:“不接受。孩子两岁多,每个月来回折腾,对孩子成长不利,我要稳定的抚养权。”
三、一审法官的"方案"
案子到青岛市某区人民法院。
两边收入差不多,梁某、郑某分别跟各自父母住,两边老人都愿意带娃,抚养条件半斤八两。
于是,一审法官判决——孩子由梁某、郑某轮流抚养,三个月换一次,从梁某开始。
当时看到这个判决书,我其实有点理解一审法官。一审法官倒也并不是在和稀泥。
轮流抚养制度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八条里确实写了——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注意"协议"两个字。这说明前提是父母双方存在合意。
但梁某和郑某不仅没达成协议,两边都明确说了不愿意。都想要独享抚养权。一审法官越过这个"协议"的前提,直接判了轮流。
我问梁某,这个判决你能接收吗?
她说不能接受,但是上诉能扳回来吗?
我说上诉能不能扳回来我不能给你打保票,但有一定的概率。轮流抚养的前提是双方同意,但你们两边都不同意,法官判轮流,有待商榷。
四、青岛中院改判:孩子由母亲梁某抚养
二审到了青岛中院。
我论证的基本逻辑有三层:
第一,轮流抚养的前提是“协议”,即双方都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的本质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不是"法院替你们安排"。梁某和郑某都明说反对,法院不能替他们"同意"。
第二,孩子的年龄太小,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梁某起诉的时候,郑某某没满两岁。到二审审理时,也才两岁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两岁这个年龄段,法律上是有特殊保护的。因为这个阶段的孩子,母亲在生理和心理上都具有天然优势。父亲虽然也能照顾,但在孩子这个特殊成长过程中,母亲的角色更为重要。
本案梁某一审起诉的时候,孩子郑某某没满两岁,依法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错误,应予改判。且梁某、郑某经济情况和家庭情况基本相当,即便以郑某某二审时的年龄,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也应由母亲梁某抚养为宜。
第三,郑某未能举证由其抚养相对于梁某及梁家有何优势。
郑某说孩子该由他抚养,但未能证明梁某或者梁家有什么不利于孩子的情形,也未能证明由其抚养孩子相较于梁某及梁家有何优势。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郑某某归梁某直接抚养,郑某每月付1500,每个周末探视一次。
六、后记
轮流抚养制度的初衷是好的——让孩子在父母离异之后还能同时跟爸妈保持联系。但好的制度要有正确的适用前提,即双方还能达成合意。
如果双方连这个合意都无法达成,强制轮流就不是在解决问题,而是在制造新的矛盾。三个月换一次人,谁多了几天谁少了几天怎么半?谁负责接送?教育理念冲突了怎么办?孩子突发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况谁拿主意?这些问题在双方自愿协商的情况下也许能解决,但在强制轮流的框架下,只会变成新一轮的矛盾爆发点。
另外关于两岁这个年龄。很多女性当事人最担心的是"我经济条件没他好,争得过吗?"。这个案子就是一个答案。
抚养权的判决是法院基于多重因素综合考量的结果,经济条件只是其中之一。在孩子低龄阶段,母亲是有一定的天然优势的,而这种优势也在法条规定中有明确的倾向。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对案件相关主体信息、办理机关做了化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