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没写日期,一审判定无效,二审如何翻盘?

肖军威律师2026/6/28

代书遗嘱没写日期,一审判定无效,二审如何翻盘?

一、一审法院认定代书遗嘱无效

张某1递给我一张皱皱巴巴的纸。

“这是我哥的遗嘱,法院说遗嘱无效。”

我接过来。

张某1补充说,这是份代书遗嘱。立遗嘱人张某3,内容大致为:张某3某房子归张某1,现金两万多和工资卡也交他保管,条件是张某1负责张某3的生活直到张某3死亡。见证人赵某、钱某签了字。

对了,张某3是张某1年长的亲哥哥,身体不太好。

我扫了两遍遗嘱,发现了问题——没有日期。

立遗嘱人没写日期,代书人没写日期,见证人也没写日期。

《民法典》第1135条写得明明白白: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这是代书遗嘱法定的形式要件,形式要件不具备就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这个在司法实践中并不鲜见。

我问张某1:“法院是不是说形式要件不具备或者有瑕疵,所以这个遗嘱无效?”

他:“形式要件?”

我说:“是不是因为都没有写日期?”

对对,就是因为这个。他说,“法院的意思就是说这个遗嘱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硬性要求。”

我问张某1:“你哥立遗嘱的时候,你在场吗?”

“不在。”

“那有没有录像?照片?或者别的什么证据能证明是遗嘱是哪天立的?”

他想了想,说回去找找。

几天后他打电话过来,语气有些激动:“肖律师,我找到一个视频,我手机里的,当时我找人帮我拍的。”

“发给我看看。”

视频发了过来,我点开。画面里同时出现了4个人,一个人躺坐在床上,他旁边坐了三个人,躺坐在床上的人口述遗嘱内容,三个人中的一个人代书,代书完毕后,当场念了一遍遗嘱内容,躺坐在床上的人点头确认,签字。然后代书人签字,另外两人中的其中一人也签了字。

我和张某1确认,躺坐在床上的人就是他的哥哥张某3。另外三个人都是村委会的,和他们家没有亲戚关系。

视频的拍摄时间显示:2022年7月19日。

我看着这段视频,琢磨了一下,觉得——二审可以试试。

二、一审的逻辑

一审是2023年底在青岛市某区人民法院开庭的。

对方是张某2,原告,是张某3、张某1的另外一个亲兄弟。原告的代理人在的论点就是:该遗嘱是代书遗嘱,没有注明年月日,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张某1一审时的律师提交了遗嘱原件,也提交了张某3生前一直由张某1照料的事实的相关证据,也申请了遗嘱代书人和另外一位证人出庭作证。

但——法官关注的焦点只有一个——代书遗嘱上没注明日期,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形式要件不具备,遗嘱应属无效。

从专业角度看,一审法官的判决在法律层面上没有错,司法实践中类似的案件很多都是这么判的。一审张某1的律师的操作也是中规中矩的。但一审时张某1并没有想起来还有一个录像,律师也没问。但现在我判断这个录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补足代书遗嘱没有注明日期的瑕疵,二者的日期其实是同一个日期,只要论证充分,二审应该可以扳一扳局面。

三、二审:用录像补正日期的缺口

2024年,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我提交了那段录像的刻录盘,也出示了录像的原始载体——张某1压在箱子底儿两三年的手机,满电状态下当庭播放了一下这个视频,电量就基本上掉了1/3。

对方代理人提出两点质疑:第一,视频不够清楚,看不出签名的人到底签的是不是本案提交的这份遗嘱;第二,视频没有拍下见证人和代书人签字的画面。

我方的回应是:代书人赵某和见证人钱某在一审阶段已经出庭作证,明确表示确认签署的就是案涉遗嘱,且签字都为赵某、钱某的本人签字。两人是村委会成员,与张某1、张某2均无利害关系,证言可信。虽然视频不能直接看出签字的人到底签签的是不是本案提交的这份遗嘱。但是代书人口头向立遗嘱人念的代书遗嘱内容和本案提交的代书遗嘱完全一致,立遗嘱人张某3确认并签字,代书人和见证人也分别签字,足以证明本案代书遗嘱内容是立遗嘱人张某3的真实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了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并没有规定遗嘱形式要件瑕疵必然导致遗嘱无效。**法律设计遗嘱形式要件的初衷,是为了保证遗嘱真实体现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上诉人张某1提交的录像可以证明本案代书遗嘱系立遗嘱人张某3的真实意思表示,代书人和见证人也确系一审阶段出庭作证的赵某和钱某,该录像还可以证明,该录像的摄制时间是2022年7月19日,可以推知本案的代书遗嘱的签署时间即2022年7月19日,代书遗嘱没有注明日期的瑕疵已被该录像补足。

故本案张某1持有的代书遗嘱,不仅是立遗嘱人张某3的真实意思表示。该遗嘱没有注明日期的瑕疵也已被张某1提交的录像补足。因此,本案代书遗嘱应被认定为真实有效。

……

几个月的等待后收到了判决。

判决结果:撤销一审判决,确认遗嘱有效,张某3的某房屋由张某1继承所有。

四、后记

立遗嘱的时候,记得打开手机录个像。

这是我给所有立遗嘱人的一个建议,无论你要立的是哪种形式的遗嘱(公证遗嘱之外)。

代书遗嘱的形式要求极其严格:两个以上见证人、一人代书、所有人签名、所有人注明年月日。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就有可能导致遗嘱无效。本案中的遗嘱,从代书到见证再到签名,流程上都是合法合规的,唯独漏了一个"日期",就差点让张某3的真实意思落空。

如果张某1没有拍或者没有找到那段视频,二审的结果会完全不同——只会是维持。张某3的某房产将按照法定继承,在所有兄弟姐妹之间分割,而那个照顾他到生命最后一刻的弟弟张某1,只能和其他人一样分的其一而已。

形式要件上做到位,不要给法官出难题,不要给自己留风险。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对案件相关主体信息、办理机关做了化名处理)

作者简介:肖军威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熙和团队负责人,前基金公司法务部门负责人。

联系电话:18612947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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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平时要开庭、会见、出差,回复消息有时不会特别及时,但留言有读必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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