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婚三月即离婚,28.8万彩礼因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被判返还十八万
闪婚三月即离婚,28.8万彩礼因"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被判返还十八万
一、九天领证,婚礼当天散伙
“肖律师,我结婚花了二十八万八彩礼,婚礼当天她就走了,现在要离婚,这钱还能要回来吗?”
2023年5月的一个下午,赵某坐在我面前,神情愤懑。他是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我的,说要起诉离婚,但最担心的是那笔彩礼。
我让他把事情从头到尾说一遍。
赵某和林某2019年在豆瓣上认识,曾一度发展为恋人关系,恋爱关系分分合合,真正在一起的时间加起来也就半年。到2023年初,两人已经有近一年没怎么联系,结果2月3日突然联系上了,感情迅速升温,2月12日就去登记结婚了。
从恢复联系到领证,不过9天。
我问了一个所有律师在这种案件中都会问的问题:“婚后你们住在一起了吗?住了多久?”
赵某苦笑:“一天也没有。她是临沂人,在青岛工作,我是青岛人在济南工作。我们4月27日在女方家办仪式,4月28日在我家办婚礼——婚礼当天就吵翻了。”
“因为什么?”
“她说婚礼现场和之前给她看的不一样。我们吵了一架,当天她就回了自己的住处,之后我们在微信上说过几句话,再没见过面。5月下旬就起诉离婚了。”
二、28.8万彩礼的构成
彩礼的脉络很清晰。
2023年3月10日和11日,赵某的父亲分两笔(18.8万+10万)向林某转账28.8万元,银行备注清楚写着"聘礼"。此外,赵某还在3月10日转给林某4万元用于购买钻戒——这枚钻戒后来留在了赵某手里,没有交给林某。
庭审中,双方对三笔钱的扣除达成了一致:钻戒折价2.5万元(归赵某所有)、林某父母出的改口费2万元、婚礼当天林某亲戚给的份子钱6000元,全部从28.8万彩礼中扣除。
扣完之后,赵某主张返还的金额是23.7万元。
林某不同意。
三、庭审交锋:什么才叫"共同生活"?
林某提交了厚厚一叠打车软件订单截图和火车票,试图证明双方存在共同生活。时间线如下:
2月3日—2月8日:临沂到青岛,停留6天
2月11日—2月13日:临沂到青岛领证,停留3天
2月20日—2月25日:临沂到青岛试婚纱,停留6天
3月11日前:到青岛拍婚纱照
3月16日:到临沂办订婚仪式
3月24日:往返临沂青岛挑选婚纱照
4月26日:回老家准备婚礼
林某的律师据此主张:“双方有多次共同居住的事实,婚姻关系已经建立并实际履行,彩礼不应返还。”
我在庭上明确指出了对方的逻辑漏洞。
“请法庭注意,林某提交的证据恰恰证明了相反的事实。第一,这些往返记录的绝大部分发生在婚前,目的是筹备婚礼而非共同生活。领证、试婚纱、拍婚纱照、订婚——这些都是婚礼准备,不是夫妻共同生活。第二,林某每次在青岛停留三到六天,时间极其短暂,从未有过连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第三,婚礼之后林某直接回了自己住处,之后二人再未见过面。婚后一天共同居住也没有,即便看林某一方的证据二人婚前共同居住的时间加起来不过十几天,而林某本人在青岛工作且有住处,其并不能证明其在青岛停留期间是二人共同居住。”
我当时判断,这个案子的胜负手就在"共同生活"四个字,以及导致二人闹翻的过错因素。
四、法律空白中的论证突破
2024年1月初一审判决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尚未出台。当时有效的法律依据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它规定了三种可以返还彩礼的情形: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赵某的情况有可能卡在中间:登记了,也在一起生活过几天(对方的主张)。如果法官机械适用"确未共同生活"的标准,情况可能对赵某很不利。
但我认为,法律的空白不是死胡同,恰恰是律师发挥论证能力的地方。
**我建立了有两个层次的递进策略:**一是论证对方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其在婚前往返临沂和青岛时在青岛停留的时间,并不能证明其在青岛停留时二人共同居住了。二是把论证核心从"有没有一起住过"转移到"有没有形成稳定的家庭共同生活"。婚姻的本质是婚后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而不是婚前几次短暂的停留。即便假设林某在婚前往返临沂和青岛时在青岛停留的时间内是和赵某共同居住了10来天,但二人从来没有以"夫妻"身份在青岛稳定居住过——这不符合婚姻法对"共同生活"的实质要求。
还有一个细节我没有放过。林某主张办酒席花了5万元,要求从彩礼中扣除,但拿不出任何实际支出的证据。而赵某的婚礼支出远大于林某——这种不对等的扣除主张,我指出不应支持。更重要的是,婚姻破裂的直接原因是林某在婚礼当天反悔,这个因素在确定返还比例时应当被考虑。
五、判决:18万,62.5%
一审法院采纳了我们的核心主张。
法院认定:28.8万元转账备注为"聘礼",目的明确,属于彩礼。双方虽然在结婚登记后有过短暂接触,但未形成稳定的家庭共同生活。同时考虑到双方确实办理了登记、举办了婚礼、有过短暂的共同居住,彩礼不宜全部返还。
最终判决:准予离婚,林某返还赵某彩礼18万元(在23.7万元应返还部分的基础上酌定),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返还比例大约是62.5%。
林某不服,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改判只还5万元。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六、案件之后:法律补上了空白
2024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
新规明确了两点:
第一,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离婚时一般不支持返还彩礼。但——这个但是很重要——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法院可以酌情确定返还比例。
第二,"彩礼数额过高"的判断标准:综合考虑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经济情况、当地习俗等因素。
回头看,本案的28.8万彩礼约等于青岛市2023年人均可支配收入(65751元)的四倍多,从司法实践看显然属于"过高"。一审法院的判决逻辑与新规精神完全一致——将"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作为核心考量因素,而不是机械套用"确未共同生活"的标准。
七、这个案子给我的三个反思
第一,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法律文本永远赶不上现实生活。 如果律师只会机械套用法条,就只能接受机械的结果。在规则空白地带,真正起作用的是对立法本意的理解——婚姻的本质是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不是几天的临时停留。
第二,证据的解读角度可以决定案件走向。 同样的火车票和打车记录,对方用来证明"共同生活",我用来证明"短暂停留、没有稳定共同生活"。证据本身没有立场,但律师的论证能力能给证据赋予立场。
第三,彩礼的法律定位正在发生变化。 从"给了就要不回来"到"闪婚高额彩礼可以酌情返还",这个转变反映了司法对婚姻本质认识的深化。婚姻不是一锤子买卖,高额彩礼也不应该成为闪婚闪离的牺牲品。
我是肖律师,如果你也有类似的法律问题,欢迎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