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不赡养母亲,母亲付条件赠与女儿的钱款是否可以要求返还?

肖军威律师2026/6/30

女儿不赡养母亲,母亲付条件赠与女儿的钱款是否可以要求返还?


状告亲生女儿的老母亲

一位六十多岁的老太太坐在我对面,左手缠着绷带,手指微微变形。她叫蒋某,是我的当事人。

她说要告自己的女儿黄某。

"我给了她100万买房子。“她咬字很用力,像是努力着压制着自己的情绪。“我们写的有协议,我给她这100万,她自己再填补点买房子,我住其中一间,她照顾我到老……””

“但是现在——”

她抬起缠着绷带的左手。

附义务的赠与

事情要从2021年7月说起。蒋某转了100万元到女儿黄某的账户。两个月后,双方正式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

这份协议不是普通的赠与。蒋某的赠与附带了三项义务:第一,黄某必须用这笔钱全款购买一套不小于两居室的产权住宅,超出部分由黄某自己承担;第二,蒋某在该房屋内拥有一间不小于10平方米、采光充足的房间,拥有排他性的终身使用权;第三,黄某承诺与蒋某共同居住,赡养、照顾蒋某,直至蒋某离世。

在法律上,这叫附义务赠与合同。和普通赠与最大的区别在于:受赠人不是白拿的,她必须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受赠人不履行,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黄某确实买了房——青岛某处一套401室的房屋。购买后,蒋某住了进去。

从这一天到2023年6月,蒋某在这套房子里住了将近两年。但真正祥和的日子,只持续到2022年7月。

蒋某说,2022年8月前后,女儿开始对她动辄发火,甚至动手。

2023年3月,蒋某报警,说女儿对她不好、不给看病。两天后的诊断证明写得很清楚:脚踝外伤、脚踝软组织肿胀,多处疾病。

2023年4月,矛盾彻底爆发。蒋某再次报警,这次是被女儿殴打了。据蒋某陈述,她不想在女儿家待了,准备走的时候,女儿让她把戒指还回去,她不肯,女儿就把她按在地上打,拽她的左手手指抢戒指。

医院的诊断证明:手外伤,左手某指骨骨折。

某司法鉴定中心2023年4月出具的鉴定意见:轻微伤。

2023年6月,公安机关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因蒋某被殴打一案具有无法查实违法行为的情形,决定终止调查。

这个"终止调查决定书",在某种程度上“干扰了”一审法官的裁判思路。

一审法院不支持撤销赠与,但判决被告支付生活费

2024年初,收到了一审判决书。

一审法院的观点是:虽然蒋某曾经脚踝受伤、手指骨折,但根据公安卷宗和其他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这些伤是黄某造成的。无法认定黄某对蒋某有殴打、辱骂等行为。蒋某也不能证明黄某拒绝带她看病、没有尽到陪伴和赡养的义务。

而且黄某在法庭上说,蒋某可以继续在房子里住。

所以一审法院的结论是:撤销赠与的法定条件不成立。

但法官也觉得这个案子不能就这么结了——蒋某确实已经搬出来了,而且明确表示不愿意和女儿同住。协议不能强制她的人身自由。于是法院做了一个折中处理,变更了《赠与协议》的义务履行方式:既然蒋某不跟黄某住,那就让黄某每月支付8000元生活费给蒋某,总额不超过82万元。

为什么是82万元?因为沙某在诉讼中自愿从赠与的100万元中扣减18万元(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生活费用),要求徐某返还82万元。

但蒋某不接受。

"我要的是法院判定她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既没有尽到法定赡养义务,也没有尽到约定赡养义务。"蒋某跟我说,“判她付我8000块一个月,好像是她施舍我一样。但那100万本来就是我给她的!”

我完全理解她的感受。她有储蓄,也有退休金,并不是很差钱,而且也有其他的子女可以赡养她。

她要的只是一个公道,或者说他要的是黄某受到法律的批判。

**我分析,一审法院的论证逻辑,本质上是在用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来要求一个民事案件。**公安机关因为"无法查实违法行为"终止了调查,一审法院就把这个结论直接平移到了民事审判中——既然公安都不能确定是黄某打的,那民事上也不能认定。

但这个逻辑有问题。

二审重心:不试图证明女儿殴打了母亲,只证明对方没有按协议照顾好蒋某

2024年夏,二审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作为蒋某的代理人,我重点打了两个点。

第一个点:黄某对蒋某的义务是双重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赠与人可以在两种情形下撤销赠与:一是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二是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黄某作为蒋某的女儿,对蒋某本来就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同时,根据《赠与协议》,黄某还负有约定的赡养、陪伴义务。这个双重义务意味着什么?意味着黄某的赡养标准不仅要达到法律的最低要求,还要达到双方约定的更高标准

蒋某提供了诊断证明——脚踝外伤、软组织肿胀、手外伤、左手指骨骨折。虽然公安没有最终认定是黄某造成的,但这些伤情发生在蒋某与黄某共同居住期间,且双方在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期间多次发生冲突导致报警,最终蒋某搬出了黄某的家。

我问黄某:“为什么蒋某和你自2022年8月开始多次产生冲突至报警,并且蒋某多次出现外伤伤情?蒋某的伤情是如何产生的?你在母亲受伤期间做了什么?”

黄某的回答是,蒋某是自己受伤的。自己在母亲受伤后对母亲进行了尽心尽力的照顾。。

但问题是,黄某没有拿出任何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赡养义务——没有带母亲看病的记录,没有为母亲购买药品、营养品的凭证,甚至连最基本的陪伴时间、照顾方式都说不上来。

第二个点,也是这个案子最关键的问题: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和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不同,后者是必须排除合理怀疑,前者是高度盖然性。

我在庭上说:“本案是民事案件,不是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因无法查实违法行为而终止调查,适用的是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证据确实、充分。但民事案件中,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只要我方提供的证据足以使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明显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就足以认定,尤其是在对方提不出任何相反证据的情况下。”

蒋某的证据是什么?四次报警记录、两份诊断证明、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手指骨折的事实、从女儿家搬出的结果。这些证据放在一起,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蒋某在黄某家中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和照顾。

而黄某呢?她什么证据都没有。

蒋某同黄某共同居住,自2022年8月起蒋某多次报警,多次出现外伤,蒋某称伤情系黄某侵害导致,蒋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思维清晰,表达清楚,且系黄某亲生母亲且赠与后者100万元购房。各证据载明的事实高度盖然性地证明:蒋某的多次伤情系黄某所致。

但即便法庭不认定该事实。黄某未能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赡养照顾义务,这一事实也是清楚的:蒋某同黄某共同居住期间产生多次外伤,但黄某不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尽到了物质上或行为上、情感上的看护、照顾义务,说明黄某不仅未能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赡养照顾、陪伴义务,甚至连法定的赡养义务都未能履行。因此蒋某撤销赠与的条件成就。

二审合议庭采纳了我方的观点。


终审判决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来得比预想中快。

判决说得很清楚:根据蒋某提供的诊断证明,蒋某存在脚踝外伤、脚踝软组织肿胀、手外伤等多处伤情,可以认定蒋某在黄某家中并未得到应有的尊重及照顾,黄某并未尽到应尽的赡养义务,因此蒋某有权撤销赠与。

二审法院同时指出:虽然公安机关未最终认定蒋某的手指骨折是黄某造成的,但结合案件事实——双方自2022年8月起多次冲突致报警、蒋某多处在共同居住期间产生的伤情、最终搬离表示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足以认定黄某未在经济上、生活上及精神上对蒋某尽到赡养义务。

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赠与协议》,黄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蒋某82万元,驳回黄某的全部上诉请求。

复盘

很多律师同仁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会被公安机关的"终止调查"或"不予立案"决定书吓住,觉得刑事上都认定不了的事,民事上也无法认定。这是误解。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民事案件的标准是"高度盖然性",两者的要求不同。蒋某的案件二审能翻盘,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因为我们坚持了这个区别。

另一个可以论证的点是:在附义务赠与合同中,如果受赠人同时也是赠与人法定扶养义务的承担者,那么赠与人一方可以主张受赠人"履行义务"的要求比普通的附义务赠与更高。黄某对蒋某的赡养义务,既是法定的,又是约定的,双重义务意味着更高的履行标准。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对案件相关主体信息、办理机关做了化名处理)

作者简介:肖军威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熙和团队负责人,前基金公司法务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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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平时要开庭、会见、出差,回复消息有时不会特别及时,但留言有读必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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