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半年,我在医院发现了妻子隐瞒十年的秘密

肖军威律师2026/6/19

结婚半年,我在医院发现了妻子隐瞒十年的秘密

办理终止妊娠住院,意外得知妻子有"精神分裂症"


2022年5月,青岛市某医院妇产科走廊。

张某坐在椅子上,脸色煞白。

他今天替妻子李某办理终止妊娠的住院手续。医生调出了李某以前的病历,随口说:“患者之前在我们精神科有长期诊疗记录,这次用药需要和精神科会诊。”

张某愣住了。

他不是不知道妻子"脾气不太好"——婚后这几个月,李某偶尔情绪波动很大,他以为只是性格问题。但"精神科"“长期诊疗”"会诊"这些词组合在一起,像一盆冰水从头浇到脚。

他问我:“肖律师,这婚,能撤吗?”


一场仅维持了半年的婚姻

故事要从2021年6月说起。

张某和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张某34岁,在青岛一家工厂做技术员,性格本分,不善言辞。家里催婚催得紧,他见李某温柔大方,两人处了半年,觉得合适,就定了下来。

2021年12月29日,两人登记结婚。

婚礼不算隆重,但该有的都有。张某觉得,这辈子总算安顿下来了。

婚后两人住在即墨区张某父母留下的老房子里,李某偶尔情绪不好,张某理解为"女人嫁过来不适应",没多想。

直到2022年5月,李某怀孕后查出胚胎发育异常,需要做终止妊娠手术。

在医院,真相像一记重拳砸过来。

张某通过院方系统和后续查证,发现了一条他从未知晓的时间线:

  • 2009年,李某就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 2013年2月,经某精神卫生中心确诊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

  • 此后多年,李某多次住院治疗,需长期药物控制

这个病,不是最近才得的。从2009年算起,到他们结婚时已经整整12年。也就是说,在两人相亲、恋爱、登记、办婚礼的整个过程中,李某和她的家人从未提过一句。

而张某一直以为,妻子"情绪不好"只是女人心思敏感。


法律问题:什么算是"重大疾病"?

听了张某的讲述,问题的关键在头脑中逐渐清晰:精神分裂症算不算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的"重大疾病"?

民法典第1053条说得很明白: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但——对于"重大疾病"的范围,民法典一个字都没提。

这很正常。这样具体的事项,无法、也不适合规定在法典当中。

应该从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以及相关部门法中去寻找答案。

我开始做充分的法律检索。

在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时,几条规定进入了我的视野。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有关精神病"的检查,而第九条进一步明确: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什么是"有关精神病"?该法的配套规定写得很清楚: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性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李某的诊断——“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恰恰就在这个清单里。

我当时的分析是:虽然民法典没有直接列明重大疾病的范围,但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可以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法律体系应当是一个有机整体,不能指望每一部法律都从头写到尾。而且,精神分裂症是一种需要长期药物控制、会严重影响患者和家庭正常生活的疾病,不管从哪个标准看,都属于"重大"的范畴。

这个案子的逻辑链条很清晰:

疾病性质(精神分裂症 + 需长期药物控制)→ 属于重大疾病 → 李某婚前未告知 → 侵犯了张某的知情权 → 张某因此作出了不真实的结婚意思表示 → 应当允许撤销婚姻


两条防线:告知义务和撤销期限

李某方面最可能的抗辩是:没有"故意隐瞒"。

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会辩称:“我没说过我有病,但他也没问啊。”

这个逻辑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的是"如实告知"义务,这意味着患病一方应主动说清楚,而不是等对方来问。

但在法律适用上,我注意到一个更微妙的问题——"如实告知"的程度。

按照法官后语的分析,告知义务存在两种情形:一是完全不说(典型的隐瞒),二是说了但没说充分。比如一个人婚前对配偶说"我以前得过病,但已经好了",实际上还在吃药——这种情况算不算履行了告知义务?

法院的立场是:只要对方已经知情且自愿结婚,即使告知不充分,也不能撤销。 这个逻辑其实很合理——法律保护的是知情权,不是完美告知义务。

但李某的情况不一样:她是什么都没说。从2009年确诊到2021年结婚,12年间她从没向张某提过一个字。这不是"告诉了但没说清楚",这是零告知。

另一个时间问题也必须注意: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一年,而且是除斥期间。

所谓除斥期间,通俗说就是:这个一年是铁打的一整年,不因任何原因中断、中止或延长。 如果张某犹豫了一年零一天才起诉,哪怕只是晚了一天,法院也会驳回。

张某是2022年5月知道的真相,2022年9月起诉——4个月,来得及。但假设他犹豫到2023年5月底才来问我,这个案子我就不会接了。


判决:撤销婚姻

2022年,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的裁判逻辑和我之前的分析高度一致:

第一,精神分裂症属于"重大疾病"。参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精神分裂症是无争议的"有关精神病",且李某需要长期药物控制,对婚后生活影响巨大,当然属于重大疾病。

第二,李某在结婚登记前没有如实告知。她2009年确诊,2013年确诊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多次住院,但从未向张某披露。

第三,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知情权,导致张某在信息不真实的情况下作出了结婚的意思表示。

法院判决:撤销张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

这里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法律后果:婚姻一旦被撤销,视为自始无效。 也就是说,法律不认为他们曾经结过婚。两人之间不再有任何夫妻权利和义务,包括财产上的夫妻共同财产制、继承权等。

这和离婚不一样。离婚是"结过,现在离了";婚姻被撤销是相当于"从来没结成过"。

李某和李某的家人没有上诉。


拿到判决书那天,张某并没有很高兴

张某坐在我对面,把判决书翻来覆去看了好几遍,最后说:“要是她早跟我说,可能我也会结婚的。”

我笑笑。

我是一个有很强的价值感的人,我对办过的每一个案子的双方当事人,在内心里都有清晰明确的道德评判和情感倾向性,但律师这份工作天然要求你压制内心的道德评价和情感倾向,着眼于外在、量化的规则、权利、义务。

我挺同情李某的。

她或许并没有恶意,她或许也只是一个渴望幸福渴望被爱,但怕被别人嫌弃的姑娘。

所以判决下来后,她没吵没闹,很安静。

我见过很多因"隐瞒"而破裂的婚姻——隐瞒负债的、隐瞒婚史的、隐瞒无法生育的。但隐瞒精神类疾病这是第一个。

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不是普通的病。它的特点是:患者可能看起来完全正常,但在特定诱因下会出现幻觉、妄想、情绪失控。 李某能把病隐藏12年,说明她有很大的概率处于稳定期。但稳定不等于治愈——需要长期服药控制,停药就可能复发。

对张某来说,这意味着什么?

如果他早知道,他可能会选择接受,陪妻子一起面对。他可能会选择拒绝,拿回彩礼另寻良缘。他也可能会说"我们先治病,治好了再结婚"。

但无论哪种选择,都应该是他知道真相后做出的。

这是法律法律赋予他的权利,也是法律要保障的权利。

法律能做的,就是在有人隐瞒了真相的时候,给另一方一个"重新选择"的机会。 撤销婚姻制度就是这个机会——它不像离婚那样需要证明感情破裂,只要你证明对方的隐瞒让你作出了不真实的结婚决定,就够了。

李某是一个给人观感不错的姑娘,只要一如既往的做好健康管理,我相信她的病情也是可以长久稳定的。

我希望她在经历过这次事件以后能明白一件事——不要把自己的未来和幸福寄托在一个会对她生病这件事很在乎、很介意的人身上。坦诚和真诚才能真正招引来心疼她,包容她,宠爱她的那个人。

希望她一直健康,祝愿她早日等来那个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对案件相关主体信息、办理机构等都做了化名处理。)

作者简介:肖军威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熙和团队负责人,前基金公司法务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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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问题,可以直接联系我。

因为平时要开庭、会见、出差,回复消息有时不会特别及时,但留言有读必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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