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五年分手,法院判她赔我十万:没有结婚证,照样分财产
同居五年分手,法院判赔十万:没有结婚证,照样分财产(威海)
一、劳动关系还是共同经营
2022年秋天,刘某找到我。他刚从一场劳动争议纠纷里走出来——他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起诉了前女友王某注册为法定代表人的吊车租赁公司,被法院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我在公司干活不是劳动关系,是共同经营。"刘某说,“但我们没领结婚证。”
我接过他递来的材料:2019年4月在威海环翠区注册的吊车租赁公司,注册地址是两人住的出租房屋。刘某白天跑业务,晚上回来记账、对账、催款、联系会计公司开发票。三年后分手,吊车不在他手里,公司不在他名下,他的名字却还挂在二十多万的吊车贷款合同上。
法院驳回的理由本身是对的——如果这是共同经营,那就不该只追劳动报酬,而是该主张分财产。但问题是,没领结婚证,没有夫妻关系,如何认定为共同经营?
没领证,法律上叫"同居关系"而非"夫妻关系"。夫妻离婚,财产自动按共同共有处理;同居分手,财产的分割要复杂得多。
二、仔细梳理财产线索
我仔细梳理了这几年的资金流向,带着刘某逐笔核实。
吊车这边:2019年2月27日,刘某名下的账户支付了吊车首付款210000元。2019年4月24日,车辆登记在刘某名下。分手后吊车被王某实际占有并安排使用。从2019年6月到2023年2月,大部分贷款确实是王某转给刘某再还的。经司法鉴定,这台车现值397612元。
房子这边:2021年2月23日,王某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120972元。去不动产部门查档,不动产权证上写得清清楚楚——登记在王某名下,单独所有。
王某的立场也很坚定:吊车和房子都是她个人出资买的,跟刘某没关系,刘某无权要求分割。
刘某算了一笔账:吊车现值397612元,扣除还剩两个月的贷款,估价约360000元;房产首付款120000元。两项合计约480000元,他主张分一半——240000元。
但我告诉刘某,在现行法律下,同居析产没有"一人一半"的法定依据,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很大,要有心理准备。我们的目标是让法官相信:刘某对这两项财产都有实质性贡献。
三、庭审的关键交锋
庭上,王某坚持吊车和房产的钱都是她出的。
我问她:首付款21万是从谁的卡转出的?她沉默。银行流水就摆在那里——2019年2月27日,刘某账户。
我又问:吊车登记在谁名下?她说刘某。车辆登记信息白纸黑字。
对于房产,我们举证了同居和共同经营期间的流水,证明买房发生在双方同居并共同经营吊车租赁业务期间,刘某对家庭共同收入有贡献,只是经营收入由王某统一管理支配。
一审判决下来,法官认可了刘某对这两项财产有贡献,判定应当分割。 但判决金额低于预期——法院判王某支付刘某财产折价款100000元。
吊车归王某,房子归王某,贷款由王某承担,她另补两项财产的十万折价款给刘某。
一审宣判后,王某提起上诉。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和刘某自2017年建立情侣关系后共同生活,王某和刘某同居时间较长,同居关系稳定,生活联系紧密。根据在卷证据,王某和刘某均认可在购买吊车时,刘某对首付款进行了相应的出资,并以刘某的名义偿还贷款。同时,购买房产也是在双方同居和共同经营期间,王某和刘某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均有贡献。
王某上诉称案涉吊车和房屋均由其个人出资与刘某无关,但是王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观点,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扣除王某在二人分开后偿还的吊车贷款数额后,酌定王某支付刘某100000元并无不当。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后记
同居关系是指双方没有实质婚姻关系却以公开的夫妻名义或者不以夫妻名义但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而同居关系析产是指有同居关系的男女当事人,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对涉及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系对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在同居关系期间所得财产的处理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中,也仅就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作出了规定,但是对于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期间所得的财产分割规则,目前并没有较为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对于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期间所得的财产如何分割,需要厘清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不能简单适用法定共同所有制进行分割。因刘某与王某系同居关系,这与夫妻关系存在显著区别,夫妻关系系法律直接规定赋予共有权的特殊身份关系。因此,双方不具有配偶的身份关系,不能如同对合法婚姻的保护予以处理。
故,对于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不能简单适用法定共同所有制进行分割。
其次,同居析产的对象应系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
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认为,对于“共同取得”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双方共同生活,这是形成共有关系的基础;二是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者管理。这是产生共有关系的前提条件,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能构成共同所得,否则应视为个人所得。
对于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同居关系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应以双方共同取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限,如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已经混同无法区分的财产。
本案中,刘某与王某同居期间成立某公司,共同生产、经营,刘某主张对同居期间以共同生产、经营所得购置的吊车以及房产进行析产分割,法院对此予以认可。虽然王某称案涉吊车和房屋均由其个人出资与刘某无关,但是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观点,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后,对共同取得的财产析产分割时,还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综合考虑各方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等事实,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本案中,刘某和王某均认可在购买吊车时,刘某对首付款进行了相应的出资,并以刘某的名义偿还贷款,购买房产也是在双方同居和共同经营期间,王某和刘某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均有贡献。因此,法院扣除王某在二人分开后偿还的吊车贷款数额后,酌定王某支付刘某财产折价款100000元。
婚姻法有完整的共有制规则——婚后所得原则上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先平分,再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同居关系不一样:法律对"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财产该怎么分,几乎没有明确条文。法官只能靠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针对无效婚姻)和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条第二款(只确定法院可以受理)来类推适用。
**注:本案审理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尚未发布,该司法解释于2025年1月15日发布,于2025年2月1日实行,该司法解释第4条填补了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的缺失。
五、给当事人的实务建议
对长期处于同居关系得有共同生产经营的当事人,我给大家以下建议:
第一,同居期间的出资,能走转账绝不用现金,能写自己名下绝不放对方名下。 那台吊车登记在刘某名下,成为核心证据;房子落在王某名下,主张起来就困难得多。
第二,建立"共同经营"的痕迹。 如果两人一起做生意,分工、账目、甚至微信聊天记录里关于业务的讨论,都是日后证明共同贡献的证据。
第三,不要高估法律对同居关系的保护力度。 结婚证虽然只是形式上的一张纸,但它自动激活了整套财产共有规则。没有结婚证,你就必须要有足够扎实的证据来证明你对财产的贡献度。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对案件相关主体信息、办理机关做了化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