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养了继女五年,法院却说:你没有权利要求她养老

肖军威律师2026/6/25

他养了继女三年,法院却说:她没有义务给你养老

一、“我养过她,她就得养我”

“肖律师,我是她继父!我养了她五年,她现在每月拿大几千的工资,凭什么不给我一分养老钱?”

老刘坐在我对面,六十多的人,头发花白,说话时手一直在抖。

他从塑料袋里掏出一审判决书递给我。

我翻了翻一审结果,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老刘不服,上诉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还没开庭,他找到我,想让我帮他打这场官司。

"她说我不是她亲爹。"老刘的声音低了下来,“可法律上,我就是她爹。”

二、"一家人"是怎么凑到一起的

在我的引导下,老刘讲了他的故事。

1993年2月,老刘和小刘的母亲登记结婚。两个人都是再婚,各自带着孩子:老刘有一个儿子,小刘的母亲有两个女儿。

小刘是其中一个。老刘和她母亲结婚那年,小刘已经年满16周岁,正在读高一,而且是住校。

我抓住一个关键点:“老刘,你跟小刘一起生活过吗?”

他想了想,说:“她住校嘛,只有周末才回来。后来上了大学,更不回来了。毕业分配到基层政府工作,就更少见了。”

这个时间线让我心里有了底——从16岁高中住校,到大学,再到参加工作,老刘和小刘之间真正"共同生活"的时间,非常短。

但老刘有自己的说法:“1993年到1998年,她还没工作,五年没有收入,我养了她。”

我问他具体怎么养的。他想了一会儿,说:“家里所有花费,总归有我一份。”

我又问:“有没有给她交过学费?给过生活费?”

他说:“她工作以后,我给她过——大概一千块钱吧。”

三、始于198万征收款的离婚

2019年7月,老刘名下的一套婚前房屋被征收,获得了1983775元的补偿款。

198万,在当地,不是一笔小数目。

一个月后,老刘和小刘的母亲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做了调解。第二天,两人签了离婚协议。协议里有一条让我反复看了三遍:

“刘某不负赡养刘某1的义务,在刘某1过世后不享有继承刘某1遗产的权利。”

刘某1即老刘。刘某即为小刘。

同时约定,老刘的亲儿子不负责赡养小刘的母亲,也不继承她的遗产。

老刘拿到了198万,分出去15万——给前妻9万,给两个继女各3万。

自己留183万,由亲儿子养老送终。

这个协议,白纸黑字,双方签字。

为什么老刘后来又起诉要赡养费?

四、老刘的逻辑

老刘的逻辑是这样的:

第一,从1993年到1998年,小刘没有工作和收入,他老刘履行了抚养义务,所以双方已经形成了"拟制血亲关系"。拟制血亲一旦形成,不因他和她母亲的离婚而终止

第二,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说了,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所以,离婚协议里的约定不算数

第三,尊老爱幼是传统美德,法院应当保护老年人权益。

看起来,逻辑链条是完整的:我养过你→你是我女儿→女儿必须赡养父亲→协议也不能免除。

但我跟他分析了这个案子的风险。

“老刘,拟制血亲的认定,法院看得很重。不是’家里吃饭有你一份’就够的。你得证明长期的、持续的抚养。”

他不认同:"我养了她就是养了,法院凭啥不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你们之间几乎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共同生活时间,认为你们没有形成拟制血亲关系。”“你和小刘之间只是普通的姻亲关系,而且你们之间的姻亲关系也随着你和他妈离婚而解除了。”

“我认为一审的判决是有依据的,二审,我认为维持的概率很大。”我说。

对于很大概率不会被法院支持的案子,我必须把风险跟当事人挑明。

“在我和他妈处的这些年,他妈养她的钱里都有我的一份。那些年他妈养她多少年,我就养了她多少年。"

我没再说什么。

斟酌再三,我还是把这个案子拒绝了。

但是我对这个案子本身还是挺有兴趣的。

我仍和老刘保持着联系,也适当的给了他一点建议。

我想知道的是后续的结果,和我的预判有没有差别。

五、二审判决书咋说的?

我后来和老刘要了二审的判决书。

果然,维持了一审判决。

我提炼了一审和二审的裁判说理。

第一层:双方间根本没有形成"拟制血亲"。

这是整个案子的关键。

什么是"拟制血亲"?说白了,就是没有血缘关系的人,因为法律的规定,被当作有血缘关系来对待。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如果形成了长期的抚养教育关系,就构成拟制血亲,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什么才算"长期的抚养教育"?

法院分析说,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现实中分三种情形:

  1. 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并独立生活——这只是姻亲关系,不是拟制血亲

  2. 再婚时,继子女未成年或未独立生活,但再婚后没有共同生活或没有受到继父母的抚养教育——这还是姻亲关系

  3. 再婚时,继子女未成年或未独立生活,再婚后长期共同生活,继父/继母对继子女进行了抚养教育——这才构成拟制血亲

小刘属于哪一种?

老刘和她母亲结婚时,小刘16岁,高中寄宿。高中毕业后考上大学、户籍迁走,大学毕业后到基层政府工作。她和老刘共同生活的时间极短。

法院认定:要构成拟制血亲,需要继父/继母对继子女进行了"长期的、持续的、较大数额的经济供养"和"共同生活"。本案的显然达不到这个标准。

第二层:双方的协议已经表明了意思。

退一步说,就算双方之间曾经有过某种程度的抚养关系,离婚协议里的约定也已经非常明确——小刘不赡养老刘,不继承老刘遗产。

老刘说赡养义务不能通过协议规避——但法院的逻辑是:前提是你得先证明赡养义务存在。既然拟制血亲都不成立,那就不存在法定的赡养义务,协议约定也就谈不上"规避"。

第三层:老刘不符合"生活困难"的条件。

即使拟制血亲成立,法律规定的“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也有一个前提: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

老刘从2015年开始享受社保,每月领取2000元,还有183万的征收补偿款。他有固定生活来源,不符合"生活困难"的条件。

换句话说,即使法院认定拟制血亲成立,老刘要拿到赡养费也极难。

**法院的观点:**双方不构成拟制血亲→双方的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并未规避法定的赡养义务,因为不构成拟制血亲,法定赡养义务不存在→老刘并不满足法律规定的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前提条件。


挺有意思的案子。

我不太理解老刘为什么要这样折腾,他已经开始享受社保待遇了,有一笔不小的征收补偿款,而且还有亲生儿子赡养,不太懂,为什么?

但我并没有去问。既然并没有代理,也没有必要去问那么多,或许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情绪和执念吧。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对案件相关主体信息、办理机关做了化名处理)

作者简介:肖军威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熙和团队负责人,前基金公司法务部门负责人。

联系电话:18612947589

微信:qingmuzhenfa

有问题,可以直接联系我。

因为平时要开庭、会见、出差,回复消息有时不会特别及时,但留言有读必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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