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八年被负债两百万,二审全盘逆转
分居八年被负债两百万,二审全盘逆转
一、“他借的钱,凭什么我还?”
2023年夏的青岛城阳,陈某某坐在我面前,桌上摆着一份一审判决书。
判决书上那个数字,让她整个人都是懵的——2,135,599.18元。夫妻共同债务,她承担一半,也就是一百多万。
她和丈夫张某1997年结婚,2005年生子,2017年开始分居。她在某街道办工作,张某在外地做服装生意,各过各的,几乎没什么往来。她同意离婚,以为不过是走个程序,分割一下房子车子就完了。
没想到一审法院确认了两百多万的夫妻共同债务——银行贷款、网贷平台欠款、欠亲戚朋友的借款、欠供货商的货款……林林总总,全部算在了两个人头上。
"我真的不知道他借了这么多钱,"她表情迷茫,“我们分居六年了,他在外面借的钱,和我有关系么?”
我做离婚案件这么多,夫妻共同债务的争议见过不少,但一审几乎全部认定、金额还这么大的,却不多。我仔细看了这份判决书——青岛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
张某列出了一份长长的债务清单:欠某银行贷款218,812.76元,欠何某某货款319,906元,向哥哥张某甲借款15万,向侄子张某乙借款73万及利息,向朋友赵某某借款42,800元,还有多家网贷平台的本息共计301,080.42元。
一审法院除了对向张某甲的借款5万元未予认定,以及向张某乙的第三笔借款不予认定之外,其余全部支持。
直觉上,我认为这个案子是有扳回或者部分扳回的可能的,至少这么多笔、这么大的金额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我认为是有问题的——毕竟两个人分居八年了。二审的核心突破口,就是《民法典》第1064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三个要件。
二、梳理三类债务,寻找破局点
接案后,我把张某主张的债务重新做了分类。
第一类:向亲戚朋友的借款。 张某向哥哥张某甲借了15万,向侄子张某乙借了73万,还有向其他亲戚的借款。
第二类:银行和网贷平台的借款。 某银行贷款21.8万,某金融平台甲89,076.25元,某金融平台乙36,769.89元,某金融平台丙138,505.11元,某金融平台丁36,729.17元。
第三类:经营债务和货款。 欠何某某货款319,906元,欠赵某某借款42,800元。
分类之后,我发现了几个关键问题。
第一,张某乙名下的银行卡实际由张某使用。我问陈某某这件事时,她很确定地告诉我:"他做生意不方便用自己的卡,一直用的他侄子的。“这就有蹊跷了——如果张某乙的卡实际是张某在控制,那么张某乙转给张某的钱,到底是"借款”,还是张某自己控制账户的资金流转?借款合意是否真实存在?
第二,分居期间的实际收支情况。陈某某告诉我,2017年分居后,张某从夫妻共同存款中取走了大约50万元;不仅如此,陈某某的父母还给张某支付过大额的"资助款"。换句话说,张某分居期间根本不缺钱——那这些借款的"必要性"在哪里?
第三,所谓"经营债务"的问题。陈某某2013年就已入职街道办工作至今,后期从未参与张某的服装经营。双方2017年分居后,张某在外地继续做服装生意,陈某某在青岛上班。她没有参与经营,也没有分享过经营收益——凭什么承担经营产生的债务?
我告诉陈某某:“二审的关键,是证明这些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不是’共同经营’所产生的。”
三、二审庭审:每一个法律点,都要连接到具体事实
二审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张某和他的律师准备得很充分,提交了厚厚一叠借条、转账记录、银行账户明细,试图证明每一笔借款都用于家庭开销和孩子教育。
我选择了从三个方向分别突破。
第一个方向:亲戚的"借款"到底是不是借款?
张某指着他向侄子张某乙的73万借款说,这笔钱用于支付孩子学费和家庭日常开销。
我问了一个关键问题:“张某乙名下的这张银行卡,实际是谁在使用?”
张某含糊其辞:“有时候他帮我转账……”
“根据我们调取的银行流水,这张卡的开户行在你居住地附近,取款记录也与你的行踪吻合。事实上,这张卡完全由你控制使用。既然你能随意支配这张卡里的资金,那么张某乙转进来的每一笔钱,你怎么证明是借款,而不是你自己的资金流转?”
合意型共债的前提,是双方有真实的借贷合意。如果出借人的卡由借款人控制,借款合意本身就存在根本性的疑问。这个逻辑,二审法院后来在判决中完全采纳了——“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张某与张某甲、张某乙之间的款项往来均为借款性质”。
第二个方向:分居期间的借款有"必要性"吗?
对于银行贷款和网贷平台的借款,我换了一个进攻角度。
“双方已于2017年分居,这笔银行贷款发生在2019年。此期间,张某从夫妻共同存款中支取了约50万元,此外陈某某的父母还向张某支付了大额资助款。请问,在收入充足、已经有大额资金到账的情况下,为什么还要借款?这些贷款真的是为了家庭生活吗?”
分居期间,夫妻共同生活的基础已经消失。如果举债方自己的收入足以覆盖生活需求,额外举债就是非必要的——非必要且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没有理由让配偶承担。
法院后来的判决支持了这个逻辑:张某已支取共同财产50万元,又接受了陈某某父母的"资助款",“能够覆盖张某生活所需”,在此情况下产生并持续拖欠银行贷款,“不足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个方向:经营债务,谁受益谁承担。
对于欠何某某的货款和欠赵某某的借款,我重点攻击了"共同生产经营"这个要件。
“我的当事人2013年入职街道办,2017年分居后再未参与张某的服装经营。张某在外地的经营,陈某某既未参与决策,也未分享收益。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这种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经营或经营中欠款、另一方既不知情也未受益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我还提出了一个程序性问题——何某某的货款发生在2012年至2014年,但根据现有证据多年来何某某从未向张某或陈某某主张过这笔钱,这笔债务至本案一审受理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宜在一审中直接认定该笔已丧失胜诉权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何某某认为自己有权利,完全可以另案起诉,届时该笔债务的诉讼时效是否已超过甚至是否真实都要经严格举证质证方能查明。
四、判决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下来了。
结果比我预期的还要彻底——维持了离婚和财产分割的判项,但撤销了全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判项。
也就是说,200多万的"夫妻共同债务",陈某某不需要负担一分钱。
五、后记
这个案子完美诠释了《民法典》第1064条的三个层次:合意型共债、日常家庭生活型共债、经营型共债。二审法院的裁判逻辑比一审清晰得多,每个法律问题的判断都有明确的标准,可以说是一个标杆性的裁判。
我有几点总结:
第一,分居期间的单方举债,"必要性"是核心门槛。 分居后夫妻共同生活的基础消失,但婚姻关系尚未解除。此时一方的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标准在于:如果举债方在分居期间有稳定的收入或财产来源,额外举债就是非必要的。非必要的债务,不能推给配偶。这与此前"婚姻期间举债推定为共同债务"的旧司法实践有天壤之别。
第二,亲戚间的"借款"不等于法律上的借款。甚至往往不是。 中国家庭内部资金往来非常频繁,转账可能基于多种原因——还款、赠与、代持、甚至仅仅是账户借用。不能因为银行流水上有转账记录就认定为借款。法律上的借款,必须有真实的借贷合意,而借贷合意需要证据支撑。 尤其是当出借人的银行卡实际由"借款人"控制使用时,借款合意的证明难度会大幅提高。
第三,举证责任不在"否认方"而在"主张方"。 举债方对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负有证明责任。这是正确的举证规则。一审法院之所以几乎全部认定,某种程度上是把举证责任推给了否认方——“你说不是共同债务,你举证”。二审法院纠正了这个方向:举债方张某提交了大量证据,但法院认为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举债方举证不能,则证据不被采纳,主张不被支持。
第四,程序辩点有时比实体辩点更有奇效。 比如何某某的货款,时效问题本身就是一个支点。我们当然可以主张我方未参与共同经营,未享经营收益,但如果可以通过主张该笔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不应在未就时效问题进行举证质证的情况下直接认定而将其排除在本案之外,是一个巧招。
同一个案子,同样的法律,一审和二审有时候是完全不同的结果。差别只在于——你是否抓住了关键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要件中最关键的几个字。
以及,你是否受到一审挫折就选择了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