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中可以对过错方不分或者少分夫妻共同财产吗?
离婚纠纷中可以对过错方不分或者少分夫妻共同财产吗?
肖律师,我老公出轨,和别人有了孩子,我想和他离婚,能让他净身出户吗?
律师,我老公家暴,打了我好多次了,骨头都裂过,我们离婚我能多分吗?
……
很多在准备离婚的人,都会有类似的疑问。
那么离婚纠纷中是否可以对对于离婚有过错的一方就夫妻共同财产不分或少分(如房产、存款等)呢?
接下来肖律师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和相关司法实践讲一讲这个问题。
离婚纠纷中是否可以对对于离婚有过错的一方就夫妻共同财产不分或少分(如房产、存款等),法律依据是什么?
在离婚纠纷中,能否对有过错的一方就夫妻共同财产不分或少分,取决于“过错”的具体类型。法律对此有两条截然不同的路径,其法律依据、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均不相同,不能混淆。
第一,因特定侵害财产行为导致的少分或不分。 若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法律明确规定在分割财产时可以对该方少分或不分。这是对侵害配偶财产权的直接制裁。
第二,因一般婚姻过错(如出轨、家暴)导致的财产分割倾斜。 对于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过错行为,法律并未直接规定“少分或不分”财产,而是确立了“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这意味着法院在分割财产时,会向无过错方倾斜,但通常不会导致过错方“净身出户”。
因此,一方的过错需要分情况讨论,核心在于区分“侵害财产的过错”与“侵害人身/感情的过错”,并适用不同的法律依据。
一、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过错行为:可少分或不分
这是法律对“少分或不分”最直接、最明确的规定。当一方实施了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时,法律赋予了法院在财产分割上作出惩罚性判决的权力。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对此亦有相同规定,并强调了离婚诉讼期间双方的财产申报义务。
(二)适用条件与行为认定
适用本条的关键在于证明对方存在法条所列的六种行为之一。这些行为的核心是“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意图。
隐藏、转移:这是实践中最常见的情形。例如,将银行存款转至案外人名下,或取出现金隐匿。
变卖、毁损:指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处分或破坏共同财产。
挥霍:指超出合理范围的、不正当的消费行为。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意图通过虚构债务,减少可供分割的财产总额。
(三)案例
在肖律师办过的一个青岛市市北区的案件中,法院认为: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少分或不分财产。 该案中,女方徐某某将约20万元转至案外人名下,且对钱款去向陈述前后矛盾,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法院最终认定其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判决其少分财产,由徐某某补偿男方宋某某13万元。
二、一般婚姻过错行为: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
对于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过错行为,法律并未直接规定“少分或不分”财产,而是通过“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在财产分割中体现对过错方的惩戒。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与离婚损害赔偿的区别
必须明确,本条是财产分割原则,独立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因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两项权利可以同时主张,并行不悖。财产分割时的“照顾”是对无过错方整体财产权益的倾斜,而损害赔偿是对其人身或精神损害的填补。
(三)案例
在(2020)粤0106民初18471号中,法院认为:被告是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女方,也是无过错方,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关于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全部三条规定,应当在分配财产时对被告方进行大幅度的倾斜。 该案中,原告因犯重婚罪被判刑,存在重大过错,法院最终将两套价值较高的房产均判归无过错的女方所有,体现了显著的财产分割倾斜。
三、两种路径的交叉与诉讼策略
实践中,两种过错行为可能同时存在。例如,过错方为维系婚外情,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此时,无过错方可以同时主张两条路径,实现权益最大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的,另一方可主张该行为无效。同时,该方存在前述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另一方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
这一规定将“感情过错”与“财产侵害”连接起来,为无过错方提供了更强大的武器。若能证明对方为婚外情而处分财产,不仅能追回财产,还能在分割其他共同财产时要求对方少分或不分。
总结
离婚时能否对过错方少分或不分财产,关键在于区分“财产过错”与“人身过错”。
若对方存在隐藏、转移、挥霍共同财产等行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请求法院对其少分或不分财产。
若对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等行为,则不能直接要求“少分或不分”,但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请求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向我方(无过错方)大幅倾斜,并同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倾斜幅度取决于过错严重程度和举证力度。
若两种过错并存,则可同时主张两条路径,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将对方的感情过错结合财产侵害的证据充分展示论证以实现财产分割权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