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单方举债的债务离婚时是否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如何判?

肖军威律师2026/7/13

离婚时单方举债的债务是否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时代的夫妻共债的“推定”

案例一:夫妻因感情破裂分居 3 年,无经济往来、各自独立生活。丈夫私下向他人借款 120 万用于个人炒股、挥霍,未告知妻子,借条仅丈夫一人签字。

债权人起诉夫妻二人,法院适用旧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债务发生在婚内,妻子无法举证约定个人债务、债权人知晓分别财产制,直接推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决妻子连带偿还 120 万本息。

案例二:夫妻登记结婚 10 年后离婚,离婚分割财产时无任何债务。离婚半年后,债权人拿出前夫婚内单独出具的 80 万借条起诉,法院直接推定婚内债务为共同债务,追加前妻为被执行人,前妻需变卖房产偿债,无法证明借款与自己无关即败诉。

案例三:

某公司创始人李某婚内签署影视公司对赌协议,巨额负债,妻子金某全程未签字、未参与公司经营、未分享收益。李某去世后,投资方起诉遗孀金某承担夫妻共同债务。

一审依据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判决金某承担近 2 亿元连带清偿责任;金某完全不知情、未受益,但旧规则下举证不能,只能背负巨额债务。

……

在旧的婚姻法时代,夫妻单方举债的债务在离婚诉讼时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判例比比皆是,这种现象一度成为很多人跨入婚姻的一个重要的心理障碍。

但这种裁判倾向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之后得到了逆转。民法典已经实行了好几年了,肖律师在青岛市的离婚纠纷办案实践中发现仍然很多人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判规规则不是很了解。最近接了很多相关的案件咨询和委托,在此写一篇文章,一并梳理一下,以飨需者。

民法典时代的裁判倾向转变

离婚时一方单方借贷产生的债务是否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裁判标准是什么?当前的相关法律依据是什么?

离婚时,一方单方借贷产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核心在于审查该债务是否满足“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法定条件。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裁判标准已从过去的“推定共同”转向“共债共签”与“用途论”相结合的严格认定模式。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单方举债,举证责任在于主张为共同债务的债权人或举债方,若无法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则会被认定为举债方的个人债务。

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核心法律标准:从“推定论”到“用途论”的根本转变

现行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确立了“共签共意共享”的基本原则,彻底改变了以往侧重保护债权人的裁判思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分为三个层次:

1. 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直接认定为共同债务。

2. 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

3.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这一规定将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范围的单方举债的举证责任,明确分配给了债权人。这与此前《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所确立的“推定共同债务”规则有本质区别,体现了对未举债配偶一方合法权益的倾斜性保护。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明确指出,要“防止简单化地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司法实践中的审查认定路径:以“借款用途”为核心的实质审查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单方借贷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已形成以“借款用途”为核心的实质审查路径,但具体认定上存在两种主要裁判倾向。

案号

关键事实

争议焦点

法院裁判考量因素

裁判结果

对本案的参照点

(2020)京0102民初15701号

丈夫单方贷款近91万元,配偶签名系伪造,配偶不知情。

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单方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借款金额远超家庭日常所需;配偶未共签且不知情;债权人(银行)未能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

认定为丈夫个人债务。

确立了“债权人举证不能则承担不利后果”的裁判规则,保护了未举债配偶方。

(2023)沪02民再21号

妻子单方借款800万元用于投资经营,经营收入用于家庭购房、子女留学等大额开支。

单方巨额举债用于经营,但经营收益用于家庭的,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借款用于经营投资;经营收入是家庭购房、子女留学等大额开支的主要来源;配偶收入无法覆盖家庭大额开销。

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明确了“借款用途”的穿透审查,即使借款直接用于经营,但若经营收益是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则债务可认定为共同债务。

(2024)沪0109民初15395号

丈夫为公司大额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配偶未签字、未追认。

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配偶未共签、未追认;担保债务金额巨大,超出家庭日常需要;无证据证明配偶参与公司经营或从担保中获益。

认定为丈夫个人债务。

明确了大额担保债务,在配偶无共同意思表示且未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时,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法院的裁判路径高度一致:首先审查是否存在“共债共签”或事后追认;其次审查债务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最后,对于超出日常需要的大额债务,则严格审查借款的实际用途是否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存在直接关联。在(2023)沪02民再21号中,法院穿透了“经营投资”的表象,认定其收益为家庭主要经济来源,从而将债务认定为共同债务,这体现了对“共同生活”目的的实质性判断。

三、特殊类型债务:非法债务与虚假债务的绝对排除

法律对两类特殊债务的认定持绝对否定态度,即非法债务和虚假债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或者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通知中也强调,对非法债务不予保护,对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举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而出借的,同样不予保护。

这一规定为未举债的配偶方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屏障。在诉讼中,若能举证证明对方所负债务属于上述情形,则可直接主张其为个人债务,无需再就“是否用于共同生活”进行复杂举证。例如,在(2024)辽1322民初5569号中,法院查明借款实际用于赌博,直接否定了其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可能性。

四、离婚协议或裁判文书中债务分割约定(已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部分)的对内对外效力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或法院裁判文书中对债务的划分,仅具有对内效力,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依据离婚协议或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追偿。

这意味着,即使夫妻内部约定全部债务由一方承担,债权人依然可以要求双方共同偿还已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款项。在(2022)内0304民初932号中,法院明确,夫妻双方不能以自行达成的协议来免除或减轻其中一方对债权人应承担的共同清偿责任。这一规则保障了交易安全,防止夫妻通过离婚恶意逃债。

作者简介:肖军威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熙和团队负责人,前基金公司法务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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