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中两个孩子的抚养费,法官凭什么判了两个标准?
一个离婚中两个孩子的抚养费,法官凭什么判了两个标准?(青岛)
2022年秋天,我接到一个青岛市黄岛区的案子。第一次见当事人郑某甲时,他脸色灰败,递给我医院的诊断书和判决书。
他说,我去年起诉过一次离婚,法院没判离。现在我第二次起诉了,但我最担心的不是离婚这件事本身,是我儿子。
郑某甲和妻子冯某育有一儿一女。
他儿子郑某乙,2019年被确诊为一种极其罕见的遗传代谢疾病,患者体内缺乏某种酶,导致黏多糖在细胞内堆积,逐渐损害各个器官。我查阅资料后才知道,这种病的孩子,智力会倒退,骨骼会畸形,内脏会肿大,很多活不到成年。
郑某乙当时八岁。他已经不会走路,坐在儿童轮椅上,智力一级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他只会发出含混不清的声音,没有人知道他究竟想表达什么。他需要24小时全程护理——喂饭、翻身、擦洗、换尿布,每一件事都像照顾一个永远长不大的婴儿。
而郑某甲,只是一名普通公司职员,月收入三千多块钱。
郑某甲的诉求一是双方离婚,二是一儿一女都由郑某甲抚养,冯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至一儿一女分别至18周岁止。其中因为郑某乙重度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冯某每月还应支付郑某乙的护理费。
一、一次意料之外的庭审交锋
庭前和对方沟通时,对面冯某某的代理律师抛出了初步意见:同意离婚,女儿归女方,儿子归男方,但因为女方已经在抚养女儿,所以不应当再支付儿子的抚养费。至于护理费,他们认为"并未实际发生",应当等实际发生了再另行主张。
请注意这个逻辑。他们没有否认儿子需要护理,但咬住"实际发生"四个字。在法律上,这确实是一个可争辩的点——如果你的护理费还没有产生票据,你就没法证明你实际花了这个钱。
但一个智力一级残疾、无法走路、无法自理的孩子,他的护理需求每天都在发生。郑某乙的父母轮流照顾他、爷爷奶奶也在帮忙,这确实是家庭内部消化了成本,没有产生对外支付的护理费发票。但这个家庭的劳动力被占用了,爷爷奶奶本来可以去打工,郑某甲本来可以加班多赚点钱,但这些可能性都被护理这件事吞噬了。
冯某某在庭审中表达:虽然双方各自抚养一儿一女,互相不支付抚养费,但她愿意每月支付800元。
听起来是一个善意的姿态。
但800元,在一份需要24小时贴身护理的特殊需求孩子面前,800元足够吗?
二、法官的算法逻辑
判决出来的时候,我发现法官的思路和常规的抚养费计算方法完全不同,这恰恰是本案最值得一说的点。
通常来说,离婚案件中一人养一个孩子,法院倾向于让双方各自承担自己抚养的那个孩子的费用,不再交叉支付。**这是基于"两个孩子的花费大体相当"这个隐含假设。**冯某某的代理律师也是基于这套逻辑在做抗辩。
**但这个假设在郑某乙身上是站不住脚的。**他是一个特殊需求的孩子,抚养成本远远高于普通孩子。
法官在判决中做了两件事,让我觉得这法位官是真的动了脑子的。
第一件,关于收入认定。冯某某是工厂工人,没有固定合同,工资是计件的,收入不稳定。按照司法解释,无固定收入的,按同行业平均收入算。法官查了数据:2021年山东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情况——法官选择了用统计口径来核定她的收入能力,而不是简单地接受她自己的低报。这一手,体现了法院在特殊需要儿童案件中的审查深度。
第二件,也是最重要的:法官没有机械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九条20%-30%的比例,而是主动上调了。
按照月收入5302的25%计算,大约是1326元。而冯某某自己口头说的"每月800元",法院在这个基础上主动调成了1326元。法官的理由写得很清楚——郑某乙属于"特殊情况",智力一级残疾,生活无法自理,需要全程护理,“相应支出数额较高”。这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第四款"特殊情况提高比例"的典型适用。
1326元每月,计算至郑某乙年满18周岁,大约是十年时间。这笔钱对于郑某乙的护理需求来说仍然可能远远不够,但法庭也要考虑相对方的实际收入情况,这已经是法院在法律框架内能做的比较大的倾斜了。
三、本案的思考:法律怎么对待"看不见的成本"
我这么多年代理过不少离婚案,但这个案子给了我不一样的触动。
很多人觉得,抚养费就是算一个百分比,套进公式就完了。但那是对健康孩子适用的逻辑。特殊需求儿童的成本是完全不同的——你不能用"平常孩子一个月花多少钱"来衡量一个需要24小时护理的残疾儿童。
**确定抚养费,要看"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这是一个三要素模型。**而在郑某乙身上,"子女的实际需要"成了压舱石,直接撬动了比例的上调。
抚养费纠纷在法庭上能争取到的东西始终是有限的。郑某甲最初还要求了护理费——每月5000元,从2019年8月开始算。法院驳回了。理由是未能证明实际发生。法院只能基于可信的证据对已发生的费用做裁判。
我告诉郑某甲:如果将来有产生护理费实际支出,并且有发票等证据,护理费可以另行起诉主张。
花费,需要被看见。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对案件相关主体信息、办理机关做了化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