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把房子送给了我,离婚后又起诉要赡养费和居住权
继父把房子送给了我,离婚后又起诉要赡养费和居住权
钱某坐在我对面的时候,语气里有一种被冒犯的愤怒。
“他当年自己签字把房子过户到我名下的,现在离婚了,跑来找我要钱,还要住我的房子?”
她是被告。原告是她的继父,赵某。
我听完她的陈述,大致理清了这个案子的来龙去脉。
房子是绕不过去的核心
要理解赵某的诉求,得先从一套房子说起。
十几年前,赵某和钱某的母亲钱某甲再婚。钱某当时不满十岁,跟着母亲和继父一起生活。从法律上讲,如果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进行了抚养教育,双方之间就形成了"拟制血亲"关系,适用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规定。这个认定,对赵某有利。
但真正让事情变得棘手的,是2018年的一个决定。
那一年,赵某和钱某甲把夫妻共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了钱某,且办了产权变更登记。房子从此登记在钱某一人名下。
从当时的情况看,这是一个继父对继女的善意安排——或许也有期待。
可三年后,赵某和钱某甲的婚姻走到了尽头,法院判决离婚。
离婚过程中,赵某曾主张前妻赔偿他120万元,理由是房屋赠与损害了他的权益。法院查明后认定:赵某对赠与是知情且同意的,而且2018年就已经完成了房屋过户,赠与已经履行完毕。120万赔偿请求,驳回。
到这里,赵某的处境已经很清楚了:房子送出去了,婚姻散了。他自己每个月4800元左右退休工资,而请保姆的费用是5000元。两个亲生子女每月各给500元赡养费,加起来1000元,勉强补着缺口。
于是他就把继女告了。
诉求两点:每月2000元赡养费,以及在赠与钱某的那套房子里居住直到死亡。
一审查了什么
一审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赵某的代理律师在庭上强调了几点:赵某年事已高、身体状况不佳、每月入不敷出,而且钱某住着他当年送出去的房子,理应让他住回去。
我方的答辩思路很直接:赡养费可以谈,但数额必须合理;居住权没有法律依据,寸步不让。
法院的判决,基本采纳了我方关于居住权的核心意见。
赡养费部分:法院判决钱某每月支付700元。这个数字是怎么来的?赵某月收入4800元,保姆支出5000元,两个亲生子女各承担500元并负责日常照料和看病。综合考虑赡养义务人的总数和各自的实际负担能力,继女每月700元,略高于两名亲生子女各500元的金额和,因为另两名子女另承担了日常照料和看病就医等义务。法院这个酌定其实合理。
居住权部分:驳回。理由很充分。房屋2018年已完成赠与过户,所有权归钱某。赵某并非无房可住——他此前作为被拆迁安置人口享有拆迁利益,但自愿放弃了,由亲生儿子认购了安置房。更关键的是,继父母子女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有本质区别,前者没有血缘维系,纯粹靠后天相处。赵某已经和钱某的母亲离婚,强行要求住进继女的房子,既不合理,也变相侵犯了钱某母亲的财产权益(房子的一半份额原本就是她的)。
双方都上诉了。赵某要居住权,钱某嫌700太多。
二审我们打什么
二审的核心战场,其实不在赡养费的数额(我已经和钱某说过,法院这个酌定的金额在合理的范畴,对这一点不要抱有太大期望),而在居住权。
赵某坚持要住回去。从感情上,我能理解他——那套房子他住了很多年,送出去的时候大概也想不到有一天会因为"没地方住"起诉继女。但感情归感情,法律归法律。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到三百七十一条说得很清楚:居住权一般通过合同或者遗嘱设立,并且要求登记。赡养法律关系本身不是设立居住权的法定方式。你不能拿"你该养我"来推导"你的房子就得让我住"。
另外还有一个细节。赵某在二审中主张赡养费应该是2000元。但我方认为700元已经偏高,我方理由是:赵某每月4900元退休金加上两个亲生子女的1000元,月收入5900元。保姆费5000元,但他本身有医疗保障,亲生子女也负责日常照料和看病就医。综合来看,他的经济状况并非"生活困难"到需要继女额外承担高额赡养费的程度。且赵某同钱某是继父继女关系,即便钱某承担赡养义务,其承担的份额也不应高于钱某的亲生子女。
当然,我也跟钱某交了底:双方确实存在较为长期的抚养教育关系,已经构成了拟制血亲,赡养义务本身是成立的,完全不给不现实,一审法院的酌定金额也基本在合理的范畴内,二审的主要目标是维持一审,打掉对方的居住权请求。
终局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同时补充了一个观点:在赡养法律关系中,被赡养人可以通过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多种方式获得赡养,法律给了当事人选择空间,但不是让你强行住进别人的房子。
这个案子到此结束。
写在最后
回头看,赵某的困境有一部分是他自己造成的。
他送房子的时候,是基于"一家人"的心理预期。这个预期没有错,但它建立在一个脆弱的前提上——婚姻关系稳定。一旦婚姻破裂,这个预设就塌了。赠与行为本身不可撤销,物权已经转移,他不能因为后来的处境变化就要求回头。
而继父母子女之间的赡养义务,本质上是"对应"关系而非"对价"交易。你抚养过我,法律上我就有赡养你的义务。但这个义务不是无限的——亲生子女和继子女的负担应当合理分配,不能一刀切。一审判决钱某每月700元,高于两名亲生子女各500元的金额,已经体现了对继父母抚养付出和赠与付出的尊重。
至于居住权,法律上的设立需要书面合同和登记公示,不能靠"我送过你房子"的感情推理来主张。这个道理,对再婚家庭中的每一个人都是提醒。
我见过太多再婚家庭在财产安排上靠"信任"和"感情"运转,最后出了问题才发现,法律不看这些。它只看你签了什么、登记了什么、有没有法律依据。
我是肖律师,如果您有法律上的困扰,欢迎私信交流。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对案件相关主体信息、办理机关做了化名处理)